北京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认证服务。 2019 年 9 月发生如下业务: ( 1 ) 16 日,取得某项认证服务收入价税合计为 106 。 ( 2 ) 18 日,购进一台经营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20 ,增值税为 2.6 ;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 1 ,增值税为 0.09 。 ( 3 ) 20 日,支付广告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5 ,增值税为 0.3 。 ( 4 ) 28 日,销售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前购进的一台固定资产,售价 0.206 。 已知,认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6%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 按下列要求完成税额计算,单位用。 1 、根据资料( 1 )计算认证服务销项税额。 2 、根据资料( 2 )、( 3 )计算进项税额。 3 、根据资料( 4 )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4 、根据资料计算本月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