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诉称,委托被告B公司运输的货物从美国运至中国上海,卸船时发现货物受到严重损害。经调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以自己公司为抬头的提单,并表明被告代理承运人而签发提单,并收取运费。这批货物在运输时装载在舱面上,船公司出具的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背书的海运提单上明确标有“货装舱面,风险与费用由托运人自负”字样,而被告却未将这一事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因未按照舱面货物投保而无法向保险人索赔。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万美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被告B公司辩称,自己在本案运输中的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被告受了承运人的蒙骗,对于货装甲板不知情。原告遭受货损是由于其未购买足够保险,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思考: 1.实践中,如何辨别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 2. 本案 中,B公司是货运代理人还是无船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