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男,24岁)、(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的胁迫,由于害怕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