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家具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木材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60;向铁路运输公司支付运费5(含税),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木材验收入库后,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漆的实木地板A,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10,增值税1.7y;甲厂收回实木地板A时,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无同类实木地板销售价格。 (3)进口实木地板B一批,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2,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 点起卸前的运费2,保险费1,取得海关缴款书;支付口岸至厂区的运费1(含税),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分别领取委托加工收回实木地板A的50%和进口实木地板B的40%,用于继续加工生产高级实木地板C,当月生产高级实木地板C共2500箱,销售该实木地板12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30%;收购凭证的抵扣率为11%; 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 要求:根据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家具厂当期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