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为执行董事。201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向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公司设立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格仅为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