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以40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银行抵押借款30,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将30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请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修理,需付费3。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违章驾驶,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住房行使抵押权。 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