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关干部老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其家属因害怕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半年后经领居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了简易人身保险(甲种),在填写保险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保险公司的承办人也未按规定对此进行核实便准予投保。拿到保险单后,每月如约按时交纳保险费。一年后,旧疾复发,经多次治疗无效而亡。其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的死亡病史上载明曾患重大疾病并动手术,于是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以丈夫不知自己身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针对这个案例,某法学院学生表示,虽然不知自己得了什么病,但应该知道自己曾住院治疗,应该把这个情况如实告知。但在健康一栏什么都没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