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四川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虽然学业优良,但是身高只有1.65米。因此,尽管其他条件均符合招录方广告中的报名条件,由于招录启事中“男性身高1.68米以上”这一硬性规定,丧失了报考资格。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招录行员过程中的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银行仅仅因为身高就剥夺了其参加招录考试的资格。他提出:“如果让我参加招工考试没考过,那我还想得过去,但现在仅因为身高不够我竟失去了报名资格!” 在此情况下,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该案。的诉讼请求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招录行员过程中发布的广告里所提出的身高的条件对其平等权构成了侵犯。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