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2018年2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65万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8.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16年10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每辆取得销售额1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7.8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核定办法),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