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在2001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10日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01年12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该税务所于12月5日向B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12月27日,该税务所发现B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2001年12月31日1l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税敦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2002年1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500元。B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理受。而后B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