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某机械厂职工,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13年,并与该厂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生产经营状况存在严重困难,该厂需要裁减人员。因此,机械厂向厂工会说明了情况,并听取了工会的意见。30天后,按照修改通过后的减员方案,进行裁员。其中,总计裁减职工50名,在裁员名单之内;另有因在产期不便工作,也被裁减;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每人发给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裁员后,该厂引进先进技术,加之市场形势有变,厂里经营状况逐渐好转。5个月后,该厂决定向社会招聘一部分职工,当初被裁减的职工等5人前来应聘,该厂以其技术能力不符要求而未录用。等人认为服装厂应当优先录用他们,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