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eb/2020-1231-2005-12/ti_inject-812ce.png)
【案例背景介绍】1991年8月某丝厂与科学技术联合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科技公司为丝厂开发调试4吨燃煤微机自动控制系统。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负责设计图纸、控制方案,仪表机器选型,编制软件,调试投维修、培训人员;丝厂订购调速电机一套,上位机一套,安装仪器机械,支付科技公司技术服务费5万元,为科技公司调试投运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合同中还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1991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违约方赔偿履约方百分之十损失。 【案例执行情况】合同签定之后,丝厂分期付给科技公司人民币5万元,又按合同作了相应准备,并投入原有的一套调速电机,科技公司亦为丝厂选购了机器仪表,并十数次派员为丝厂调试,均未能达到合同要求。1993年5月,科技公司经办人调离原单位而成立某自动化控制技术研究所,科技公司与签约将与丝厂的技术服务业务转入该所,催促该所履行而认为已尽责。 【案例执行结果】丝厂因科技公司超期1年始终未能调试成功而诉至法院。 依据技术合同法: A. 丝厂告错了对象。丝厂应该告的某自动化控制技术研究所,不应告科技公司。 B. 科技公司理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C. 丝厂和科技公司承担损失。 D. 丝厂诉科技公司的日期已超过了合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