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供方)乙(需方)双方因合同纠纷而请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理,作出如下决定:(1) 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2) 供方欠需4万元,贷款90万元,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3) 供方在收到本决定书后5日内返还定金2万元。甲方不服,申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决定,但以括号作出了下述更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决定第三项与第二项重复,系计算错误,故将第三项予以撤销。”甲方仍然不服,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试问: 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