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下属甲、乙、丙三个全资子公司,2009年10月各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1) 甲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①2009年10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实价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全部用于生产M、W两种产品,同时收到对方给的回扣26万元。 ②购进生产用原材料总价格600万元,贷款已付,生产已耗用50%的原材料,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到。 ③M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W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对两种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分开核算,含增值税售价共2100万元。 ④随同产品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共28.2万元。 (2) 乙公司是集住宿、餐饮、娱乐一体化服务的酒店。 ①2009年lO月餐饮收入160万元,住宿收入24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 ②夜总会门票费、台位费收入共380万元,客人烟、酒、饮料消费收入220万元,保龄球收入150万元。该市规定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营业税税率为20%。 ③酒店小卖部出售纪念品总收入20.8万元。 (3) 丙公司主要进行进出口贸易,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进口小汽车一批,关税完税价格800万元,关税税率为50%,消费税税率为40%,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每个子公司应交税金的种类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