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0年3月,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并有当初三石公司交付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4月1日,打电话给三木公司,说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三木公司的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遂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A.
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在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B.
公司于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请回答下列问题:(1999年律考)
C.
、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E.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报酬,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享有报酬请求权,该报酬可依交易习惯确定
F.
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G.
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公司主张,又可以公司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