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2011年12月1日,甲企业“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300万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30万元,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12月份,甲企业发生如下相关业务:12月5日,企业赊销商品一批,按商品价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的金额为2000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是成批销售,甲企业给予乙企业10%的商业折扣。 12月9日,一客户破产,根据清算程序,有应收账款40万元不能收回,确认为坏账。 12月11日,收到乙企业的销货款100万元,存入银行。 12月21日,收到2009年已转销为坏账的应收账款20万元,存入银行。 12月30日,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甲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12月5日,确认收入的金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