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2007年1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增值税额为85。至2008年9月30日尚未收到上述货款,A公司对此项债权已5坏账准备。 2008年9月30日,B公司鉴于财务困难,提出以其生产的产品一批和设备一台抵偿上述债务。经双方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的上述偿债方案。用于抵偿债务的产品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如下: (1)B公司为该批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增值税额为51。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 (2)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00,账面原价为434,至2008年9月30日的累计折旧为200。B公司清理设备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假定B公司用该设备抵偿上述债务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及其他流转税费)。A公司已于2008年10月收到B公司用于偿还债务的上述产品和设备。A公司收到的上述产品作为存货处理,收到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要求: (1)编制A公司2008年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2)编制B公司2008年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不考虑所作分录对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期末结转损益类科目的影响。涉及应交税费的,应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