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4 月 8 日,某建筑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保险期限自 2005 年 4 月 25 日 0 时起至 2006 年 4 月 24 日 24 时止。建筑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 2005 年 10 月 25 日,建筑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 11 月 14 日,驾驶员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 3 . 8 万元和 4 . 5 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6 年 5 月,建筑公司和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 6 月 10 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