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部分规定如下: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应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 (2)监理方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则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内,监理方未按照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业主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业主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业主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 (12)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力。 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当向()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