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位于H市的甲、乙、丙三家企业和、商议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材批发兼零售业务。3月10日五方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其主要内容有:公司名称为 “ H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万元。其中甲、乙、丙各出资30万元;以其客户资源作价3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以其一私房出资,用作公司的经营场所,作价80万元(实际价值为50万元)。公司为节省开支,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2人,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公司筹办事宜由负责。3月21日,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到H市工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工商局以本市建材市场容量已经饱和,新设建材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太大的促进作用,且该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等为由,决定不予登记。此期间,有市场传闻说钢材价格将大幅度上涨。遂于3月23日以 “ H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 ” 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 4月15日,H市工商局正式签发 “ H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 。 问 :(1)3月21日H市工商局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三点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 2)3月23日以 “ H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 ” 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购买钢材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3)H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不久就出现严重亏损。在清理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发现弄虚作假,用以出资的房屋作价明显过高。对此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