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4月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产品10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按合同规定本月应收总价款的50%。但是由于对方企业资金紧张,企业未收到货款。 (2)销售A产品100件给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收取包装费10000元,单独记账核算的包装物押金20000元,合同规定包装物退回期限三个月。 (3)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产品10件,旧货折价1000元。 (4)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 (6)为购进上述原材料发生运杂费2500元,取得的运杂费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元,装卸费300元、保险费200元。款项已支付。 本月销项税额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