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为40万元。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 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负责打捞汽车,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 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向张某支付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违法的。你支持哪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