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 1·不定项选择题】( 2017年)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银行。 2016年 4月 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 2016年 4月 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在支票上填写金额 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 “不得转让 ”。丙公司持票到 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3. 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 P银行提示付款 B. 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 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 2016年 4月 2日起 10日 D. 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 2016年 4月 1日起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