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上市公司。 2×16 年 9 月,甲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以 3000 万元的价格收购乙公司 70% 股权的议案。 2×16 年 9 月 1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 2×16 年 8 月 31 日为股权收购基准日,上市公司有权享有乙公司于基准日之后的利润,并承担相应的亏损,同时约定如果乙公司 2×16 年 8 月 31 日至 9 月 30 日的实际净损益与股权收购基准日双方均认可的预计净损益严重不符 ( 波动大于 20%) ,双方将相应调整购买对价。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已获得相关部门审批,股权转让款项于同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董事会也于 9 月 30 日进行改选,改选后,甲公司派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多数席位,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此外,由于乙公司 2×16 年 8 月 31 日至 9 月 30 日的实际净损益与预计净损益并无重大差异,无须调整对价。甲、乙公司合并前无关联关系,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购买日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