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1月,甲公司获取股东投入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拟自行建造写字楼,发生土地开发费用500万元。 2011年7月1日开始建造,在建设期间,甲公司购进为工程准备的一批物资,价款为1200万元(含增值税)。该批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物资全部用于办公楼工程项目。甲公司为建造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库存商品一批,成本250万元,计税价格300万元,另支付在建工程人员薪酬949万元。 2011年11月10日,该写字楼尚未完工,当日,甲公司管理当局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2011年12月10日,写字楼完工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 当日,甲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将其以经营方式整体出租给B企业,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开始日为2012年1月1日。 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