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巿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 2×16 年 2 月,当地法院批准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 10 万元以上部分 ( 共计 2 亿元 ) 的普通债权按照 20% 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4 年内分 4 期清偿完毕,每年为一期,每期偿还 1/4 。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