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A纺织公司与西班牙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十五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大连,支付条件为D/P at Sight,B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出口货代为B公司指定的C公司,装运日期为9月30日前。由于在此之前A公司与B公司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C公司曾经做过几笔合同,所以对这家B公司和货代C公司都很信任。B公司9月5日就将派船到大连,因为时间仓促,A公司无法按时筹集到货,因此直至9月20日,货物备好。产生的船舶滞期费一万美元由A公司承担。在运往港口的途中,由于雨淋,货物发生损坏,A公司只好重新发货。货物发出后,货代C公司为A公司签发的三份正本货代提单,A公司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中国银行大连分行交给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B公司开始说尚未看到单据,后来又说正在办理付款赎单事宜,最后传来了一份银行付款底单,而A公司查询银行账户货款却一直未到账。 A公司无奈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其在西班牙的分公司,D公司让其先代为收货,然后再与B公司进行交涉,以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但当D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港口提货时,丙公司告知货早已被提走。A公司马上与B联系,结果对方杳无音信;A公司赶紧派法律顾问对货代C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货代C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到工商部门一查询,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仅是一家普通的运输咨询公司。最后,A公司只好采取委托D公司帮忙起诉B公司。但却得到消息说其已经申请了破产保护,A公司只能参加破产清理。A公司经过计算发现如果参加清理,所得资金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只好撤诉。 思考问题 (一) 该案例 卖方面临的风险及措施 (二) FOB术语下 买方 是否面临风险 及措施 (三)该案例给予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