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A市C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乙租赁甲在A市B区的一间房屋使用。后甲因乙拖欠了4个月的房租共4000元,协商不成,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规定的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他和甲之前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A市C区法院管辖,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时询问了甲,甲不承认和乙有此约定,双方争论不休,负责立案的法官认为管辖权问题是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遂制止了当事人的辩论,并驳回了乙的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甲、乙达成了由乙偿还房租3500元,甲撤诉的和解协议。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A市B区的房屋为甲、丙共有,丙对甲的出租行为毫不知情,遂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基于甲的共有所有权判决乙返还房屋和支付4000元的使用费。问题:本案中各诉讼主体的哪些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违反了哪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