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无形资产(商标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2016年11月15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34万元(不含增值税),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共6万元. (2)在安装上述生产线的过程中,领用外购原材料20万元;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一批,成本为80万元,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价格为100万元;应付未付工程人员的工资为3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为9. 6万元。 (3)2017年3月31日,该项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第一基本生产车间使用。 (4)该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 (5)甲公司201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万元购入一项商标的所有权,该项商标权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为20年,甲公司预计该商标的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釆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6) 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生产线出租,年租金收入为20万元,租人年末支付租金,假设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没有变。 (7) 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生产线对外出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10.4万元。 (8) 2020年7月5日,将上述购入的无形资产出售,收到不含税价款5万元。(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小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