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3个月。入职时,甲公司扣押了的身份证。某日在处理收尾工作时,不幸被工场内吊灯砸伤,住院治疗1个月,住院期间,甲公司按平时工资的50%向其支付工资。出院后,甲公司以其无适合岗位为由,通知解除得劳动合同,此时得劳动合同尚未到期。 (1)关于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入职时,甲公司扣押了的身份证,符合法律规定吗?简要说明理由。 (3)住院期间,甲公司按平时工资的50%向其支付工资,符合规定吗?简要说明理由。 (4)痊愈出院后,若甲公司的确无适合岗位,且无法对进行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能解除劳动合同吗?若能,请简单说明甲公司应当如何做;若不能,请简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