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7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白菜170万斤,每百斤定价1.70元;每棵菜质量要求重3.5斤以上,七成心,不带土和黄叶;11月7日至17日在当地火车站交货,违约按未履行合同部分的货款总价值处30%的罚金。 合同后有效,原告从11月7日起至11日交售被告白菜380720斤,11日被告通知原告停止交售,理由是:货装不上车,决定由该乡各村抽调人装车,用哪个村的人装车就收购哪个村的菜,其它村即使有合同也一律停止收货。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履行合同,均遭拒绝。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支付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被告不予答复。 故原告于12月18日以被告不履行合同,无故拒收白菜700560斤,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诉之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按合同付给违约金3515.33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误工工资42元。 (1)本案中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说出理由. (2)界定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