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4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份购买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 甲公司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公司的请求,丙公司、丁公司及戊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甲公司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乙公司。 乙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甲公司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乙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乙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甲公司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甲公司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甲公司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甲公司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甲公司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问题] 在甲公司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丙公司、丁公司与戊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