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支行与公司A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与某房产上市公司B(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担借款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公司A和房产上市公司B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催讨不成,原告银行将两公司诉至法院。,B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股东信息已经有效地向社会公开,A是其股东之一,故银行某支行在审核担保人资格时理应知道A公司的股东地位。该支行与B公司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B公司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A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2。据此,判决A公司还某支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B公司对上述付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担保业务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对外担保可能对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请说明《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 担保业务》要求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的风险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