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铺设完毕后,承包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检查管道铺设质量。但工程师收到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前来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将管沟予以。为此,工程师书面指令要求承包将管沟重新挖开,以便检验管道质量。承包方按工程师的要求对管沟进行剥露,经工程师检查后,确认管道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管道接合部位严重漏水。因此,工程师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了管道的返工处理,经工程师检验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后,将管沟重新回填,为此,承包方提出除管道返工费用是由于承包方原因的质量不合格应自己承担外,要求发包方补偿再度剥露费用(包括重新开挖、回填以及更新由于重挖造成的部分管道损坏的费用)76000元和工期延长8天。承包方提出的发包方补偿管沟再度剥露费用和工期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