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将甲公司原生产用的厂房、机床等设备,以及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交换(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换出厂房的账面原价为300000元,已提折旧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为200000元;换出机床的账面原价为600000元,已提折旧为100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0元;换出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0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350000元,另支付补价90000元。乙公司换出办公楼的账面原价为900000元,已提折旧为100000元,公允价值为800000元;换出小轿车的账面原价为200000元,已提折旧为9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元;客运大轿车的账面原价为300000元,已提折旧为80000元,公允价值为240000元。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换出资产均未减值准备,并假定在交换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换入的乙公司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乙公司换入的甲公司的厂房、机床等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换入的甲公司的原材料作为库存原材料核算。假定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计算甲公司和乙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答案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