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2007年4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销售商品一批,按商品标价计算的金额为200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尚未收回。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50万元。 (2)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自产产品作为福利,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8万元,市场售价为10万元。 (3)公司转让一项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20万元并存入银行,且不再提供后续服务。 (4)销售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80万元,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9万元。 (5)将以前会计期间确认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本月分配计入当月收益300万元。 (6)确认本月设备安装劳务收入。该设备安装劳务合同总收入为1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万元,合同价款在前期签订合同时已收取。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截至到本月末,该劳务的累计完工进度为60%,前期已累计确认劳务收入50万元、劳务成本35万元。 (7)以银行存款支付管理费用2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 要求: 55.逐笔编制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