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的要点之一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30%的债务,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的丙公司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由于市场原因,重整未能按计划完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告甲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重整?说明理由。 (2)丙公司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非债务人过错的原因使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是否可以告甲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