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于2016年6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美食罐头厂于6月19日收到农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同意按照价目表所列杨梅价格8000元/吨,要求购买杨梅3.5吨,并在一内运至美食罐头厂原料仓库。农场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此后的第三日装车发货。于6月24日将杨梅运至美食罐头厂原料仓库。此时,杨梅已经降价至5000元/吨,美食罐头厂遂要求农场按5000元/吨销售,农场拒绝变更价格,美食罐头厂也拒不收货,造成3.5吨杨梅全部腐烂变质。农场遂起诉美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全部经济损失。请回答:(1)美食罐头厂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订货,是否构成承诺?(2)农场与美食罐头厂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3)上述购销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