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04年10月31日付款。2004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成本为13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234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请作出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