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月,审查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务代理人员通过审查会计报表及有关账证,取得如下资料:1、企业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100万元,其中折扣销售额5万元(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2、产品销售成本为200万元。3、企业期间费用净支出总额150万元,其中研究新技术的开发费20万元,比上年增长9%;资助与其关联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费用25万元;对已经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继续提折旧16万元;收回上年度已冲销的坏账7万元。4、企业当年提取存货跌价准备35万元。5、企业取得国家各种补贴收入37万元,其中,对指定专项用途的补贴10万元,按有关文件可免征所得税。6、接受实物捐赠价值21万元。7、逾期未返还的押金7.02万元。该企业是这样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所得额=1100-5-200-150-20×50%-35+21+37=758万元;所得税额=758×33%=250.14万元。请根据上述资料,对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分析企业计算的所得税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逐项分析并计算该企业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