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 》案例分析 1995年-1996年年间。浙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XXX市城市新区C0408号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规划绿地内建造了一栋一层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共30间636m2,作为车库和物业管理用房。2004年2月经群众举报被查处,有《现场勘察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规划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该违法建设行为的存在。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浙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636m2,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物。 问:行政主管部分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