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19户土地的项目权案例 1999 年盐亭县政府决定进行旧城改造,并规定县城旧城区的居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联合建房。以及附近的19户居民所在的地方正好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旧城区。1999年7月28日,盐亭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同意了等19户居民的立项申请,赋予了他们对其旧房所占的204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的权利,他们顺利地拿到了这片土地的项目权。 但在2000年7月28日,盐亭县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突然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公告,将包括他们曾经获得立项的土地一起对外公开招商投标。2000年8月16日,招商中中标的德阳航通公司又从盐亭县取得了他们曾经获得项目的建设权,并很快就办完了一切后续开发建设手续,准备对等19户居民居住的这片房屋实施拆迁。 他们认为盐亭县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未经他们同意,将他们拥有的旧城改造项目权再次用于对外招商的具体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属行政违法。于是,2000年的9月,他们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撤销其侵占19户居民享有的旧城改造项目权的行政行为,归还他们的项目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50万元。 就在等人起诉期间,德阳航通公司已经开始准备对他们进行拆迁了。但等居民与航通公司就拆迁问题始终达不成协议。于是,德阳航通公司只好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拆迁。 2000年10月19日,县人民法院出动了大批警力进行了强制拆迁。 2001 年10月,绵阳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他们不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而盐亭计划经济委员的立项批复也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驳回了19户居民的诉讼请求。 等19户居民不服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应审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它却只审了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遂要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02年的11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判决,判决盐亭县政府旧城改造 程序违法 ,但是由于原告没能提供要求赔偿的证据,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但是等19户居民觉得这次判决仍然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他们又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盐亭县政府旧城改造程序违法的判决,在此基础上,判决盐亭县政府赔偿等19户居民拆迁期间的租金损失等20多万元,驳回其余上诉请求。 问题: 试分析县政府行政违法的具体原因?等19户居民是否应当获得政府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