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2016年3月1日进入旭升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 2019年3 月1日,约定试用期为 3个月。试用期满后,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 2016 年8月1日,应公司要求,与旭升公司签署了《销售业绩改进计划》 ,给予丁 某4个月的观察期,承诺 2016年8月至ll 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 于10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需自行提出辞职。后未能完成该销 售业绩。2016年12月5曰,旭升公司以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丁 某离职。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提出 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 (1) 试用期满后,旭升公司能否以试用期内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为什么 ? (2) 《销售业绩改进计划》关于“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需自行提出辞职”的 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 (3) 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