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从某农业生产者处收购花生,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格为50000元,货物验收入库;支付某运输企业运费400元,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 (2)销售副食品给某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5000元,并以本公司自备车辆送货上门,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共585元。 (3)销售熟食制品给某连锁超市,不含税价款25000元,委托某货运公司运送货物,代垫运费500元,取得该货运公司开具的货运发票并将其转交给该超市。 (4)销售副食品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0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运送,甲公司支付运费3000元,根据事先约定,乙公司负担其中900元,运输企业将运费发票开具给甲公司,甲公司另开普通发票向乙公司收取该运费。 (5)从某设备制造公司购进检测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另支付运费600元,已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 (6)购进自用货运卡车一辆,支付不含税价180000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支付运费1000元,已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 (7)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已抵扣进项税)因保管不善发生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价3000元(含应分摊的运费100元)。 相关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本月抵扣。 甲公司当月支付运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