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初甲公司准备自行建造一座简易厂房,为此发生以下业务: (1)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65 000元,均已通过银行转账付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可抵扣。 (2)至6月,工程已领用全部工程物资。 (3)工程领用本公司自产产品一批,实际成本为100 000元,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 800元。 (4)分配及应付该工程人员的职工薪酬95 400元。 (5)该厂房建造工程以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安装费40 000元,增值税税额3 600元。 (6)2020年12月19日,自建简易厂房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