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飞龙公司与韩国三井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创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意向书和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合作合同总投资为20万美元,飞龙公司以厂房及水电设施使用权作价10万美元进行投资,三井株式会社以3台设备作价10万美元进行投资,双方各占50%股份。同年11月,三井株式会社将3台设备运到目的地,飞龙公司则将其租赁的房屋用于合作。12月飞龙公司单方起草了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三个文件上擅自复制外方签名、盖章,对双方投资方式和出资额、投资比例作了重大修改,且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与章程内容不一。随后,三井株式会社给飞龙公司电传一份委托书,授权飞龙公司代表其办理有关事宜。主管部门批准了这些文件,合作经营企业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1995年,三井株式会社对合资合同所载的双方出资额、投资比例提出异议,双方同意修改合资合同和章程,双方签署了新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但在报送主管部门批准前,三井株式会社声称飞龙公司在创办企业过程中有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了该企业。飞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因企业注销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井株式会社也要求飞龙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前后所签订的三个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