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大型矿山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3年5月北京市国税局派员对其2012年1月~2013年4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2年5月份有一笔销售铁矿石业务,和对方签订销售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500万元,增值税款85万元,企业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58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购货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否则需要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因购货方延后付款,收到购货方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605万元,收到汇票后大型矿山直接向银行承兑。该矿山对该笔业务故意按500万作为计税基础申报的销项税额为85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矿山应该按照605万元的含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局于2013年5月1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矿山,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企业未提出听证的要求,2013年5月18日,税务局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13年6月16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6102.56元。 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 (1)判断北京市国税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如果可以提起复议,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简要说明理由。 (3)信达税务师事务所可否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应向客户提出何种建议?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