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A、B、C三位股东于2005年12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800。出资协议规定,A、B、C三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40%、35%和25%。有关资料如下: (1) 2005年12月31日三位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各位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有关法律手续已经办妥): 单位: 出资者 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 合计 A 250 70(专利权) 320 B 140 140(轿车) 280 C 150 50(轿车) 200 合计 540 190 70 800 (2) 2006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400,决定分配现金股利100,计划在2007年2月10日支付。 (3) 2007年12月31日,吸收D股东加入本公司,将甲公司注册资本由原800增到1000。D股东以银行存款100、原材料23.4(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材料计税价格为20,增值税3.4)出资,占增资后注册资本10%的股份;其余的100增资由A、B、C三位股东按股比例以银行存款出资。2007年12月31日,四位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并取得D股东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法律手续已经办妥。 要求:(1) 编制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收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会计分录(“实收资本”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2) 编制甲公司2006年决定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应付股利”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3) 计算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吸收D股东出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 (4) 编制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收到A、B、C股东追加投资和D股东出资的会计分录。 (5) 计算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增资扩股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