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也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1)外购一批租赁业务用大巴汽车,支付价税合计400万元,由于资金紧张,与经批准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甲公司签订融资性售后业务合同,将该批车辆原价售予甲公司,并此批汽车。当月支付租金20万元。 (2)与乙度假村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20辆中巴汽车租给乙度假村使用一年,合同期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当月收取此合同所列的12个月的租金30万元。 (3)将租人的一幢车库转租,每月付出租金9万元,每月收取租金12万元。 (4)将2辆小轿车无偿借给丙单位使用3个月,同类车辆月租金每辆2000元/月。 要求计算回答: (1)当月公司原价售车给甲公司的增值税,简要说明理由。 (2)当月公司原价售车给甲公司的营业税,简要说明理由。 (3)当月公司收到乙度假村的租车收入的营业税,简要说明理由。 (4)当月公司转租车库收人的营业税,简要说明理由。 (5)当月公司无偿出借给丙单位车辆的营业税,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