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6日,兴隆广告公司为奖励职工对该公司作出的特殊贡献,以500元的价款从某百货公司购果汁机一台,作为奖品奖励给。收到后,又将该果汁机送给其表妹。10月16日,按照所附说明书使用果汁机榨果汁时,榨汁容器突然炸裂,被飞出的碎片击中,并造成头部多处受伤。家人发现后,当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治疗15天后,伤口基本痊愈,但面部留下三处永久性疤痕。治疗期间,共花去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等1300元,住院期间,母亲一直请假在医院陪伴护理,其所在单位扣发半个月工资、奖金,共650元,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榨汁容器使用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出院后,就其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多次与百货公司交涉,但百货公司认为,造成损害的榨汁机不是由其生产,并且,榨汁机并非由百货公司出售给,因此,拒绝对承担赔偿责任。百货公司拒绝向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